中传教字〔2007〕23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探索与实践符合时代发展和学校特色的教育规律、教学内容、教学管理及教育技术,解决学校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使我校教学研究项目管理规范化、科学化、运用化,学校设立“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并制定本办法对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进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二条 教学研究项目分为以下类别:
教学类:主要指以从事教学第一线工作的教师为主体进行的教学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研究、教学方法和教学技术研究等;
教学管理类:主要指以教学管理人员为主体进行的教学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教育思想、教育管理和现代化教学管理技术研究等;
教学辅助类:主要指以教学辅助人员为主体进行的教学研究,内容主要包括教学辅助方法改革和现代化教学技术的研究等;
其它类:指除教学、教学辅助、教学管理以外的其它教学研究。
第三条 教学研究立项程序:
教务处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形势、任务和存在的问题,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立项指南,明确重点资助教改项目的范围和内容。
各学院负责组织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初评。申请人认真填写《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教学改革立项项目申请书》,提交教务处;
教务处对全院申请项目进行汇总、分类、预审,并签署预审意见;
通过预审的项目,由学校组成评审专家组对项目进行评审。
经评审通过的项目,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由学校正式立项。
第四条 评审标准:
1、教改项目立项选题要符合学校总体建设思路,要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紧密联系教学实际,具有科学性和创新性,成果在近期内能够推广应用,直接产生教学及管理效益;
2、研究目标明确,指导思想正确,论证准确严密,措施具体得力,具备开展研究的各项基本条件;
3、研究人员配备与分工合理,能胜任项目的研究工作;
4、项目经费安排合理;
5、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二年;因研究实际需要二年无法完成的,可分阶段申报;
第五条 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教学研究项目,参照有关办法和程序,由教务处统一向相应主管部门申报。优先推荐已作为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立项的课题。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学校每年拨款100万元用于支持教学改革、教学研究项目。
第七条 学校将向批准立项的教改项目提供经费支持;教务处和财务处负责项目监控和项目资金使用审核;教务处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开展经验交流和成果推广。
第八条 项目主持人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协调项目组内各成员的工作任务的分配和进度安排;定期向学院(处、中心)汇报项目进展情况;负责项目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并在项目结题时向教务处提交结题验收报告,接受学校组织的项目验收。
第九条 项目下达立项之后,无法按要求完成既定研究目标的,项目负责人应向教务处提交书面报告。教务处将根据项目进展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方案或终止研究的意见。
第十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项目无实质性进展,可终止项目的经费支持和取消该项目的立项资格。对研究中出现严重问题的项目将终止经费支持,取消立项资格。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一条 教改项目完成后,由项目主持人向教务处提交项目结题验收报告,申请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二条 教务处根据项目类型,分别组织结题验收。其中,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按上级教育主管单位有关文件要求进行验收;校级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验收意见。
第十三条 对结题验收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应责令其限期完成。在此期间,学校将不再接受该项目组成员的任何立项申请。限期截止后,视其完成情况做出是否允许其参加下一年度结题验收的结论。
第十四条 按要求结题的教学研究项目,研究工作及成果将记入教师个人档案,作为职务、职级评审及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