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奖助办法
为激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勤奋学习、创新进取,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做好研究生奖助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建立以国家奖、助学金为基础,校内优秀奖学金与助学金相结合的研究生奖助体系。
一、奖助体系构成
(一)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研究生优秀奖学金为奖励性项目,根据国家政策要求结合我校实际设立,需经过评选择优发放。具体包括以下几个奖项:
1.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科研创新能力和成果或专业实践能力和成果突出的研究生。覆盖范围为基本学制内所有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港澳台生、留学生除外),获奖比例以国家当年拨发指标为准,金额标准为博士研究生3万元/人;硕士研究生2万元/人。
2.学业奖学金
重点考察学习成绩、科研、专业实践及综合表现情况,覆盖范围为基本学制内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港澳台生、留学生、MBA除外)。结合我校实际,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比例及金额标准(拟)具体如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标准
类别 | 等级 | 比例 | 奖学金标准 |
硕士生 | 一 | 10% | 1万 |
二 | 60% | 0.8万 | |
三 | 30% | 0.4万 | |
博士生 | 一 | 30% | 1.8万 |
二 | 70% | 1.2万 |
3.社会捐赠奖学金
包括中央三台奖、星光奖、研究生创新创业专项奖学金和个人捐赠奖项等,用于奖励品学兼优并符合相关奖项要求的研究生,参评范围为基本学制内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
(二)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为提高研究生参与科研、教学、管理工作的实践能力,我校设立助研、助教、助管岗位。具体包括:
1.研究生助研
校内教师根据科研工作的实际需求,由项目负责人申请设立,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经济困难学生。研究生助研经费由设岗教师和学校共同承担,经费分摊比例依照项目层次、规模设定,教师承担部分从设岗项目资金直接划拨。助学金标准为博士生1000元/月,硕士生600元/月,每年发放12个月。
2.研究生助教
学部(中心、直属学院)根据实际教学工作需要申请设立。申请条件为本科生上课人数达到50人,研究生课程学生人数达到30人。助学金标准为硕士600元/月,博士1000元/月,每年发放8个月。
3.研究生助管
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部(中心、直属学院)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申
请设立,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经济困难学生。助学金标准为500元/月,每年发放10个月。
(三)研究生资助金
1.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基本补助类项目,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无需通过竞争性评选。覆盖范围为基本学制内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港澳台生、留学生除外)。金额标准为博士生1.2万/人/年,硕士生0.6万/人/年。
2.研究生学术会议资助金
为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际、国内顶尖学术会议,提高研究生参与科研学术活动的能力和水平,面向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含港澳台生、留学生)设立,对论文入选国际、国内顶尖学术会议的研究生提供参会资助,资助金额为最高5000元/人。
二、评定程序
研究生奖助工作实行二级管理。学校成立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校研究生奖助工作,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简称“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由各单位分管研究生培养或学生工作的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具体职责详见各奖助项目管理办法。
三、附则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研究生奖助项目的具体评定程序及要求详见具体评定管理办法。
二O一七年九月
附件:
1. 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
2.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3. 社会捐赠奖学金评定细则(“中央三台”、“星光”、“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创新创业专项奖学金”)
4.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助研”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
5 . 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
6.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
7.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8.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学术会议资助金管理办法
附件1:
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及财政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通知(财教〔2012〕342号)及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2014〕1号)的有关精神,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和名额
第二条 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
第三条 研究生院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分配方案,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下达相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对培养质量较高的培养单位、特色优势学科将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 学校在下达指标时,分为推荐名额和备选名额。推荐名额经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获得国家奖学金;备选名额经过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评审,以差额形式产生。
二、申请条件
第五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基本学制内,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参评。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突出,发展潜力突出。
三、国家奖学金的评定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评审原则:
1.对于新入学的研究生,重点考察研究生招生考试相关成绩及考核评价情况,同时考察其在研究生入学前学习或工作中取得的突出成绩。
2.对于二、三年级研究生,对学术型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科研创新能力和体现创新能力的科研成果;对专业学位研究生,评审标准应偏重考察其专业实践能力和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3.同一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不再同时获得 “中央三台”奖、“星光”奖等优秀奖学金。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四、评审组织
第八条 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我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定办法;监督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指定有关部门统一保存我校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九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简称“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负责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五、评审程序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件1),向所在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二)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三)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四)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第十二条 各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要设置公开答辩环节,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本单位学术组织、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各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确定本单位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本单位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研究生院呈报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全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十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在本单位公示结束后,将评审情况和结果汇总,填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在当年评定通知的规定日期前,报研究生院。研究生院呈报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评审通过后,将评审工作情况和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
六、个人申诉
第十四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本单位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校级公示阶段向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七、其他
第十五条 学校于每年12月召开全校颁奖表彰大会,公布奖学金获奖名单,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获奖研究生填写的《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国家奖学金登记表》存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国家奖学金发放一年内,获奖研究生有以下行为者,取消本年度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得奖金: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内处分;
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未遵守《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
无故未能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相关的培养环节,如课程考试、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有损学校声誉或违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行为;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七条 学校财务处根据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金进行管理,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日常监督与管理。
八、附则
第十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制定的具体评审实施细则,须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2:
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修订)
为激励研究生在学期间勤奋学习、创新进取,建立研究生教育质量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进一步推动我校研究生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标准和名额
表一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设定、比例及标准
类别 | 等级 | 比例 | 奖学金标准 |
硕士生 | 一 | 10% | 1万 |
二 | 60% | 0.8万 | |
三 | 30% | 0.4万 | |
博士生 | 一 | 30% | 1.8万 |
二 | 70% | 1.2万 |
注:(1)表一中,硕士类别比例指占除全日制工商管理硕士(MBA)以外的全部参评全日制非定向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比例。
(2)表一中所列等级、比例、奖学金标准受当年国家政策和招生情况的影响,可能上下浮动,如有微调,以当年规定为准。
二、申请条件
第一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基本学制内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者、港澳台生、留学生、MBA除外)。
第二条 在规定的基本学制内,按在校学习期间资格进行参评。(休学、保留学籍研究生,依据休学前在学期间的成绩或科研成果评定学业奖学金,但奖金需待其复学后发放)。
第三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本年度没有违规违纪行为。
三、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第四条 硕士研究生新生学业奖学金评定
1.校内推荐免试生,按照推免总评成绩排序,一等奖学金比例为30%,二等奖学金比例为70%,该比例指占全部校内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比例。
2.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的学生,入学考试的初试、复试成绩作为学业奖学金评定的主要依据。
3.在原专业复试未能录取而调剂其他专业录取的考生、破格录取的考生,参加本年度三等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但在校学习期间可参加第二学年和第三学年的奖学金评定。
第五条 博士研究生新生一等奖学金评定
1. 考生在前学历期间获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奖励者。
2. 入学考试成绩为本专业优秀者。
第六条 在校研究生(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应重点考察学习成绩、科研和专业实践及综合表现情况。各项指标的加权系数,由各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单位工作委员会”)自定,各培养单位如需增加考核项,可以自行增列。
四、评审组织
第七条 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相关文件,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和监督本校评审工作,并裁决有关申诉事项。
第八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简称“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实施细则,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五、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业奖学金评定时间
学业奖学金的布置及评定工作在每学年初进行,学校根据研究生的人事档案在校情况,综合考虑部分学生的实际工作情况,分配、下达当年学业奖学金各等级计划人数。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程序
1. 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研究生院)每学年初布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下达学业奖学金名额,核准本年度参评学生名单,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于指定时间内完成评定工作。
2. 在校研究生(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的评定须由导师根据研究生本年度的学习成绩、科研状况及其综合表现做出评价并签署意见。
3. 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要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根据本单位制定的评奖细则组织评定。评定结果要在培养单位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4. 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报财务处执行,于当年11月30日前发放,并将获奖情况记入研究生学籍档案。
六、个人申诉
第十一条 对学业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研究生,可在本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提出申诉,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申诉人对此答复仍有异议,可在校级公示阶段向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裁决。
七、其他
第十二条 学业奖学金发放一年内,获奖研究生有以下行为者,取消本年度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得奖金: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内处分;
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未遵守《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
无故未能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相关的培养环节,如课程考试、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有损学校声誉或违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行为;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八、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开始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3:
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社会捐赠奖学金(修订)
(一)研究生“中央三台”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央三台”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中央三台”奖学金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央三台”奖学金用于奖励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有正式学籍、学习期满一年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中的优秀生。
第三条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品学兼优。
第四条 考试课成绩在85分以上,其他课成绩在80分或良以上。科研成果特别突出者,考试成绩可适当放宽(限一门,5分以内)。
第五条 评选条件
符合第二、三、四条规定的条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有发明创造,成果通过省部级以上鉴定或获奖,或在导师负责的通过国家鉴定或获奖的科研项目中发挥重要作用。
2.在国家级核心刊物(我校认定的,见科研处内网)上发表一篇以上的学术论文,或在国际、国内大型学术会议上提交论文,经审定具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
3.在全国性研究或实验技术的研究方面取得优异的成绩。
4.在本专业实验设备和技术的研究方面取得优异的成绩。
5.采访的新闻或制作的节目(必须是主创人员)在全国性的评比中获二等奖以上。
6.有其他特殊贡献。
第六条 评选程序和要求
1.“中央三台”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当年年底颁发。
2.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并填写登记表,于规定时间将登记表及科研成果复印件报送研究生院。
3.由“中央三台”奖学金评选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奖人,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七条 奖励名额和奖金
1.“中央三台”奖学金每年的获奖名额,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2.“中央三台”奖学金奖金一次性发放,奖金额度由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3.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并将其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八条 学校每年将获奖人员名单抄送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和中央电视台。中央三台所需毕业生将优先从获奖者中选用。
第九条 研究生“中央三台”奖学金发放一年内,获奖研究生有以下行为者,取消本年度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得奖金: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内处分;
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未遵守《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
无故未能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相关的培养环节,如课程考试、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有损学校声誉或违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行为;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条: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二)研究生“星光”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做好“星光”奖学金的评选工作,根据星光集团和我校共同签署的资助协议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星光”奖学金用于奖励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有正式学籍、学习期满一年的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除外)中的优秀生。
第三条 评选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品学兼优。
2.学习刻苦,成绩优良,各科成绩均在80分或良以上。
3.在省级以上或国外重要专业学术期刊上发表过论文、参与过较高级别的课题研究(承担部分内容)、获得过重大奖励、或有经过专业鉴定的科技成果。
第四条 评选程序和要求
1.“星光”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在当年年底颁发。
2.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研究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并填写登记表,于规定时间将登记表及学术或科研成果复印件报送研究生院。
3.由“星光”奖学金评选委员会评审,确定获奖人,并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生效。
第五条 奖励名额和奖金
1.“星光”奖学金每年的获奖名额的比例根据当年星光集团的资助总额和参评研究生的人数确定。
2.“星光”奖学金奖金一次性发放,奖金额度为每人每年1200元整。
3.对获奖者颁发证书,并将登记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研究生“星光”奖学金发放一年内,获奖研究生有以下行为者,取消本年度获奖资格,并追回所得奖金: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内处分;
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未遵守《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
无故未能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相关的培养环节,如课程考试、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有损学校声誉或违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行为;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第七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三)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创新创业专项奖学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方针,推进高等教育综合改革,全面提升我校研究生的创新水平和创业能力,促进学校教育培养与科技、经济、社会紧密结合,激励广大研究生积极投身各类创新创业实践,培养富有创新精神、勇于投身实践的优秀人才,特设立“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创新创业专项奖学金”。
第二条 “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创新创业专项奖学金”系“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创新创业资助项目”的一部分,由天洋集团出资设立。
第三条 本奖学金分为“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创新奖学金”和“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创业奖学金”两个奖项。研究生创新奖学金授予在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和科技发明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研究生创业奖学金授予在创业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两个奖项不可兼得。
第二章 资助项目评审和基金监管
第四条 本奖学金的评审工作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本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由研究生院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六条 本奖学金资助基金由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基金会负责监管。
第七条 同一年内,获得本奖学金资助的研究生不再同时获得 “国家奖学金”、“中央三台”奖、“星光”奖等优秀奖学金。研究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本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
第三章 评选范围、奖励标准、评选条件
第八条 评选范围
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基本学制内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
基本学制内,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本项目参评资格;因私出国留学、疾病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参评。
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
第九条 奖励名额及标准
每年评选研究生创新奖和研究生创业奖各6名,分别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条 评选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本学年内未受过处分;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具体条件
1.创新奖学金。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科研成绩显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理论上有一定创新或发展,在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认定的第一层次核心期刊上发表过高水平的论文;参加全国“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或同级别的其它学科竞赛,成绩优异;获得国家发明专利;获得我校认定的艺术创作类奖项;在本领域有较重要的创新,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具有重要的应用前景。
2.创业奖学金。具有创新创业精神与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具有较好的社会声誉,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在“挑战杯”全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青年创业创新大赛,或同级别的其他创业类竞赛取得优异成绩;参加我校组织的创新创业类竞赛,获得校级一等奖或同级别奖项;创业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产品或服务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评选对象必须为第一作者或第一负责人。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十一条 申报和评审。由个人申报,各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初审并推荐,并于规定时间内将相关材料提交研究生院,由资助项目评审专家最终评审确定。
第十二条 公示。研究生院每年召集资助项目评审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产生研究生创新奖和创业奖名单,并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校基金会备案。
第十三条 申报评选需提交的材料。个人需提交《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创新创业专项资助项目申请表》、各类获奖证书复印件(经学校审核盖章)及其它证明材料,申请创业奖学金还须提交4000字以内项目陈述材料。上述材料由各研究生基层培养单位收齐后,连同本单位《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创新创业专项资助项目汇总表》一并提交至研究生院。
第五章 宣传与表彰
第十四条 学校于每年12月召开全校颁奖表彰大会,公布奖学金获奖名单,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资助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学校将获奖研究生填写的《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创新创业专项资助项目登记表》存入研究生个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中的奖励名额及标准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情况可有微调,具体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四)其他
如有其他新增社会捐赠奖项,具体细则另行发布。
附件4:
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助研”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修订)
为树立科研(创作)导向,促进研究生培养与科学研究、艺术创作的结合,提高研究生在学期间科研(创作)工作的参与度,培养其科研(创作)能力,学校面向研究生设置科研(创作)助理(简称助研)岗位。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管理工作基本原则
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岗位由符合相关科研条件的导师提出申请,面向全校研究生公布,导师择优聘用。
二、岗位设置要求
我校教师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科研项目,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根据项目推进要求申请设置相应数量的助研岗位:
1、一类岗位,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和自然科学基金在研项目,可设置最多2~5个助研岗位;
2、二类岗位,省部级以上重大、重点项目或国家一般项目,可设置2~5个助研岗位;
3、三类岗位,重大横向课题(项目金额:文科30万以上,理工科50万以上),可设置2~5个助研岗位。
三、岗位聘用条件及范围
1.研究生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聘用:
(1)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团结合作精神,责任心强;
(2)学习成绩优良,科研能力较好,具备受聘岗位的业务能力;
(3)身体健康。
2.“助研”岗位面向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含港澳台生、留学生)设立,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经济困难学生。
四、组织管理
1.组织机构及职责
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助研”工作实施方案的审议、修订、组织实施和统一协调工作。
2.岗位聘任
(1)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每年统一组织申报一次,经文科科研处或科技处认定符合助研申请条件的教师,根据实际需要设岗。
(2)设岗教师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双向选择”来确定各岗位聘任人员,学生上岗前要与设岗教师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协议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量及工作目标,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之后将聘用协议书与《研究生助研汇总名单》统一报送到研究生院。
3.岗前培训
设岗教师应制定相关科研工作的基本工作要求,并据此对承担“助研”工作的研究生进行岗前培训,充分发挥“助研”岗位对研究生科研能力培养的重要作用,努力营造科研育人的培养环境。设岗单位负责监督、指导设岗教师开展岗前培训工作情况,必要时,可统一组织相关培训。
4.岗位聘用时间
“助研”岗位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聘期为一学年(12个月),期满后由设岗教师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
5.岗位考核
设岗教师对研究生“助研”进行管理与考核,并应在每个聘期结束前两周完成受聘研究生的聘期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胜任、基本胜任和不合格三档,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给相关人员发放津贴。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扣除部分津贴并取消其下一学年“助研”岗位申请资格。
聘期结束后,每名助研都要完成一份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承担的工作任务、任务完成情况、对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等。工作总结由设岗单位统一存档备查。
6.表彰与奖励
学校将于每学年开展研究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优异,工作责任心强,踏实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工作业绩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具体细则另行通知。
五、岗位酬金标准
研究生助研经费由设岗教师和学校共同承担,经费分摊比例依照项目层次、规模设定,其中,一类岗位教师和学校的分摊比例为1:3,二类岗位教师和学校的分摊比例为1:2,三类岗位教师和学校的分摊比例为1:1,教师承担部分从设岗项目资金直接划拨。
"助研"岗位津贴为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硕士研究生600元/月,按照每学年12个月,按月发放。每周工作量不少于15小时。不合格的可扣除部分津贴。
六、其他
研究生“助研”津贴发放一年内,受资助研究生有以下行为者,取消本年度受资助资格,并追回所得津贴: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内处分;
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未遵守《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
无故未能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相关的培养环节,如课程考试、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有损学校声誉或违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行为;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17年9月起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助研”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5:
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修订)
为充分发挥研究生的教学辅助作用,为研究生提供一定的教学实践环境,切实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增强自强、自立意识,学校面向研究生设置教学助理(简称助教)岗位。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管理工作基本原则
助教岗位的设置和聘用遵循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的原则。
二、岗位设置要求
符合下列条件的培养单位,可申请聘任研究生助教:
本科生上课人数达到50人,研究生课程学生人数达到30人,且作业、答疑和讨论工作量大的课程,可以申请配备助教。助教课程优先面向学校公共基础课和跨院系的专业基础课。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量不足的教师不能申请助教。
三、岗位聘用条件及范围
1.研究生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聘用:
(1)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团结合作精神,责任心强;
(2)学习成绩优良,科研能力较好,具备受聘岗位的业务能力;
(3)身体健康。
2.“助教”岗位面向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设立((含港澳台生、留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经济困难研究生,原则上硕士课程助教由博士研究生担任,本科课程助教由博士、硕士研究生担任。
四、组织管理
1.组织机构及职责
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助教”工作实施方案的审议、修订、组织实施和统一协调工作。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奖助工作委员会(简称“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组织面试、日常管理、考核等工作。
2.岗位聘任
(1)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每年统一组织申报一次,符合助教申请条件的设岗单位根据教学工作的实际需要设岗。
(2)设岗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面试,通过“双向选择”来确定各岗位聘任人员,学生上岗前要与设岗教师签订聘用协议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量及工作目标,将聘用协议书与《研究生助教汇总名单》统一报送到研究生院。
3.工作内容
(1)随堂听课,了解教学进度、要求和学生学习情况;
(2)在主讲教师的指导下,共同完成批改作业、学生答疑、为小组和个别辅导、准备上课的教具装置、指导实验课程、收集和准备教学资料等教学辅助工作;
(3)在主讲教师指导下,可独立承担部分小班形式的辅导课、习题课及讨论课等教学任务。
(4)应及时向任课教师反馈作业批改、答疑和讨论情况。
(5)完成主讲教师安排的其它与教学有关的工作。
4. 岗前培训
设岗教师应对承担“助教”工作的研究生就教学基本要求、基本技能、基本知识等内容进行岗前培训,确保“助教”岗位研究生能够顺利完成上述工作内容,充分发挥“助教”岗位对研究生教学能力培养的重要作用。设岗单位负责监督、指导设岗教师开展岗前培训工作情况,必要时,可统一组织相关培训。
5. 岗位聘用时间
“助教”岗位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聘期为一学期(4个月),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
6.岗位考核
各设岗单位应对研究生“助教”进行管理与考核,并应在每个聘期结束前两周完成受聘研究生的聘期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胜任、基本胜任和不合格三档,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基层奖助工作委员会报送的考核结果给相关人员发放津贴。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扣除部分津贴并取消其下一学期“助教”岗位申请资格。
聘期结束后,每名助教都要完成一份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承担的工作任务、任务完成情况、对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等。工作总结由设岗单位统一存档备查。
7.表彰与奖励
学校将于每学年开展研究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优异,工作责任心强,踏实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工作业绩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具体细则另行通知。
五、岗位酬金标准
"助教"岗位津贴为博士研究生1000元/月,硕士研究生600元/月,按照每学期4个月,按月发放。每周课时量不少于10学时。考核不合格的可扣除部分津贴。
六、其他
研究生“助教”津贴发放一年内,受资助研究生有以下行为者,取消本年度受资助资格,并追回所得津贴: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内处分;
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未遵守《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
无故未能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相关的培养环节,如课程考试、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有损学校声誉或违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行为;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17年9月起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助教”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6:
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修订)
为了提高研究生的综合素质,增强自强、自立意识,培养其工作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学校面向研究生设置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岗位。具体实施办法如下:
一、管理工作基本原则
按需设岗、公开招聘、择优聘用、定期考核。岗位面向全校研究生公布,各培养单位“助管”人员原则上建议聘用本单位学生。
二、岗位设置要求
学校各职能部门、培养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可设置教学、科研、行政、学生工作、学生社区等助管岗位。
三、岗位聘用条件及范围
1.研究生应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聘用:
(1)有较强的敬业精神和团结合作精神,能为人师表,责任心强;
(2)学习成绩优良,具备受聘岗位的业务能力;
(3)身体健康。
2.“助管”岗位面向全校博士、硕士研究生(含港澳台生、留学生)设立,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聘经济困难的学生。
四、组织管理
1.组织机构及职责
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助管”工作实施方案的审议、修订、组织实施和统一协调工作。
2.岗位聘任
(1)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每年统一组织申报一次,学校各职能部门和培养单位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设岗。
(2)设岗单位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双向选择”来确定各岗位聘任人员,学生上岗前要与设岗单位签订聘用协议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量及工作目标,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三个工作日的公示,之后将聘用协议书与《研究生助管汇总名单》统一报送到研究生院。
3.岗位聘用时间
“助管”岗位应具有一定的连续性,聘期为一学年(10个月),期满后由用人单位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
4.岗前培训
各设岗单位应制定相关管理工作的基本工作要求,并据此在受聘“助管”研究生上岗前组织对其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助管”岗位对研究生的社会适应性及综合能力培养的重要作用,保证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设岗单位负责监督、指导设岗教师开展岗前培训工作情况,必要时,可统一组织相关培训。
5.岗位考核
各设岗单位应对研究生“助管”进行管理与考核,并应在每个聘期结束前两周完成受聘研究生的聘期考核工作。考核结果分为胜任、基本胜任和不合格三档,校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结果给相关人员发放津贴。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扣除部分津贴并取消其下一学年“助管”岗位申请资格。
聘期结束后,每名助管都要完成一份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承担的工作任务、任务完成情况、对工作的改进意见和建议等。工作总结由设岗单位统一存档备查。
6.表彰与奖励
学校将于每学年开展研究生“勤工助学先进个人”评选活动,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优异,工作责任心强,踏实肯干,能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工作业绩突出的研究生给予表彰与奖励,具体细则另行通知。
五、岗位酬金标准
"助管"岗位津贴为500元/月,按照一学年10个月,按月发放。每周工作量不少于6小时。不合格的可扣除部分津贴。
六、其他
研究生“助管”津贴发放一年内,受资助研究生有以下行为者,取消本年度受资助资格,并追回所得津贴: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内处分;
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未遵守《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
无故未能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相关的培养环节,如课程考试、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有损学校声誉或违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行为;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七、附则
本办法自2017年9月起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原《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助管”岗位设置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7:
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及《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自2014年秋季学期起,对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为做好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请条件与资助标准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三条 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三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 研究生入学并完成注册手续后,学校按月将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学生手中。
第五条 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六条 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章 其他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发放一年内,受资助研究生有以下行为者,取消本年度受资助资格,并追回所得奖金: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内处分;
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未遵守《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
无故未能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相关的培养环节,如课程考试、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无故缺席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或违反活动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其他有损学校声誉或违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起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附件8:
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研究生学术会议资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际、国内顶尖学术会议,提升研究生科研学术能力,面向我校全日制研究生(含港澳台生、留学生)设立学术会议资助金,对论文入选国际、国内顶尖学术会议的研究生提供参会资助。 具体资助办法如下:
一、研究生接到学术会议正式通知后,向导师和所在学部(中心、直属学院)提出申请,填写《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获得导师及所在学部(中心、直属学院)批准后即可参加学术会议。
二、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经费,由学校和导师共同提供相关资助经费,学校承担费用的60%,导师承担费用的40%。但学校提供经费不超过5000元。
三、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资助的范围,包括国际论文获奖、国内论文获奖、国际会议论文宣读、国内会议论文宣读、国际会议论文入选、国内会议论文入选等。
四、会议结束后,参会者需撰写本次会议的学术动态综述报告,并将报告交给导师,同时召集、主办一次研究生学术沙龙(参加沙龙的本校研究生不少于10人),报告本次学术会议的学术动态以及本人的论文。所属学部(中心、直属学院)出具举办研究生学术沙龙的相关证明。
五、参会者持导师资助相关材料以及《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资助申请表》、学术动态综述报告、研究生学术沙龙活动证明,到研究生院办理资助经费报销手续。
六、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资助经费,当年经费当年使用。
七、研究生学术会议资助经费发放一年内,受资助研究生有以下行为者,取消本年度受资助资格,并追回所得资助金: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或受到校内处分;
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行为;
未遵守《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学术道德规范实施细则》,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及学术不端行为;
无故未能按照培养方案要求完成相关的培养环节,如课程考试、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综合考试和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有损学校声誉或违反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行为;
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八、本办法自2017年9月起试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