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传教务字〔2007〕14号
为了规范外聘教师的管理工作,保证外聘教师的教学质量,发挥外聘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指外聘教师是指聘任讲授我校一门课(不低于36学时)或授课时间在一学期或一学期以上的校外教师或校内退休教师。
一、聘用教师条件
1、学院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安排时,开课教师数量不足,且课程所在教研室每学期人均工作量不低于120学时。
2、课程师资力量薄弱,急需提高教学水平。
3、聘用对象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与教学艺术,来学校讲课能够起到示范作用。
4、其他特殊情况。
二、外聘教师条件
外聘教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具备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并且具有副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全日制大学硕士以上学历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
3、具有从事高校2年或2年以上教学的经历,业务基础扎实,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
4、身体健康,能够在聘任期内履行教学职责,完成全部教学过程。
5、属于教学急需,没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和高校教学经历的人员的聘任,需要有主管教学的副校长批准。
三、聘用教师程序
1、各学院(中心、部)每学期期末根据教学安排的需求统筹制定下一学期本学院(中心、部)外聘教师计划。
2、各学院具体组织外聘教师的考察、公开招聘和择优录用。人事处、教务处配合实施。对于外聘教师招聘要进行试讲,讲课效果较好的才能录用。外聘教师一经录用,由相关学院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约,聘期一般为一学期。
3、各学院(中心、部)负责将拟聘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毕业证》、《学位证书》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备案。
4、各学院(中心、部)于每学期第17周将《外聘教师聘用计划表》(见附件一)报人事处、教务处审批备案。
四、外聘教师待遇
外聘教师的课时酬金由聘任学院负责发放。每学期课程结束或者每月末,各学院(中心、部)根据教学计划内已经讲授的课时数填写《外聘教师酬金统计表》,经教务处审核后发放。讲课酬金支付额度为讲师50元/课时;副教授60元/课时;教授70元/课时。
五、外聘教师的管理
1、外聘教师要遵守我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保证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
2、各学院(中心、部)按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对外聘教师教学质量进行监控、检查和考核。外聘教师要统一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师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对教学效果不好、出现教学事故或不能按学校教学要求完成教学工作的外聘教师要及时解聘、更换,并根据情节轻重扣除部分或全部讲课酬金。
六、其他
1、各学院(中心、部)要严格按人事处、教务处批准备案的外聘教师计划安排外聘教师工作。如需要临时增加或更换外聘教师,必须补填《外聘教师聘用计划表》,报人事处、教务处审批备案。
2、对于聘任来我校进行讲座或短期讲学的校外老师由各学院领导审批,人事处、教务处备案,讲课酬金参照本规定执行。
3、本办法自2006―2007学年第一学期起执行。
4、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