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者:王传彪发布时间:2019-04-27浏览次数:30

中传教字〔2017〕242号

  

第一章 则

第一条为维护优良学风,端正考风考纪,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2017年2月4日发布),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考试是指我校教学运行过程中的各类考试,包括我校所有教学计划内必修课程、辅修课程、选修课程的期中、期末考试、等级考试、重修重考等,以及由国务院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的,我校在籍学生参加的在校内外举办的各类考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违纪,该课程或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学生严重警告直至记过的处分,其中第1项至4项目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第7项至第12项给予记过处分:

1. 未携带规定的准考证、学生证、身份证等强行进入考场参加考试,不听劝阻的;

2.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3.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4.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 在考场或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

6.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7.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8. 交卷后强行拿回试卷修改的;

9.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10.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11.故意扰乱考场、阅卷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侵害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等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12.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违纪行为。

第五条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该课程或考试成绩无效,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学生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其中第1项至第11项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第12项至第18项为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5.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6.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 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的;

8. 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9.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学生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10.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

11. 隐瞒违纪作弊事实,事后被查实的;

12. 由他人代替考试的;

13. 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14. 组织作弊的;

15. 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作弊行为严重的;

16. 偷盗试卷的;

17.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18. 屡教不改,第二次作弊。

19. 未列明的其他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学生在学习过程有下列不符合学术规范的情形,属于违反学习纪律行为,视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1. 已提交的平时作业、小论文、实验报告,任课教师、督导组发现存在抄袭或伪造数据事实的,给予口头警告和教育,本次作业或报告成绩无效;无视警告再犯的,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无效。

2. 已提交的课程期末结课论文、报告或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经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指证、学部(直属学院、研究院、中心)组织专家认定存在抄袭、剽窃或伪造事实的,该门课程总评成绩(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无效,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抄袭、剽窃或伪造内容占全文比例在30-50%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抄袭、剽窃或伪造的内容占全文比例在50-70%的,给予记过处分;抄袭、剽窃或伪造的内容占全文比例超过70%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3. 学生在学期间公开发表并担任第一作者的论文、报告、著作以及影视作品,经人指证,学部(直属学院、研究院、中心)组织专家认定,存在抄袭、剽窃、伪造事实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抄袭、剽窃或伪造内容占全文比例在30-50%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抄袭、剽窃或伪造的内容占全文比例在50-70%的,给予记过处分;抄袭、剽窃或伪造的内容占全文比例超过70%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4. 由他人替自己撰写课程期末结课论文或报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或替他人撰写课程期末结课论文或报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或买卖课程期末结课论文或报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的,学部(直属学院、研究院、中心)组织专家认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课程期末结课论文或报告、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无效。

第七条  涂改、伪造成绩单,伪造签字、印章、推荐信或其他有关学术水平证明的,视情节轻重情况,给予记过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有关证件追回。

第八条  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活动等,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学生有本管理规定中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按照《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中“调查与取证”的要求如实记录现场情况,填写《考场记录单》;对学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及学生相关证件,应予暂扣。学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学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规学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学生物品应填写收据。考试组织部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在处理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时,将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填写《调查笔录》,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严格依照本管理规定第二章对所涉及学生的违规行为和处分等级进行认定。

第十条  学生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由学生所在学部(直属学院、研究院)等培养机构按照《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中“调查与取证”的要求进行认定,填写《调查笔录》,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学生所在学部(直属学院、研究院)与教学管理部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根据学生行为事实及证据材料,严格依照本管理规定第二章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和处分等级进行认定。

第十一条  学生有本管理规定中第七条、第八条所列的违反教学规范行为的,由学生所在学部(直属学院、中心)等培养机构按照《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学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中“调查与取证”的要求进行认定,填写《调查笔录》,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学生所在学部(直属学院、中心)与教学管理部门(教务处或研究生院)根据学生行为事实及证据材料,对学生的违规行为和处分等级进行认定。

  

第四章

第十二条 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及其他类别的学生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非学历教育培训生、来校交流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除参照本办法给予处分外,还应当通知其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的,应当终止培训、进修、交流等,责令离校。

第十三条《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处理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学生考试违纪与学术违纪管理规定》(中传教字[2015]180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