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传教字〔2017〕24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2017年2月4日发布),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学生。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应凭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入学者,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教务处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后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在报到时,我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学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因以下情况,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应征入伍新生除外):
(1)身体患有疾病或心理状况不适宜在学校学习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精神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
(2)在入学前进行社会实践或创业的;
(3)在入学前进行境外学习的;
(4)新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保留入学资格至退役后两年;
(5)或其他家庭困难等原因。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时间为一年(入伍新生除外)。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新生应在新学年开学两周之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2)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3)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学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4)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5)自主招生、艺术类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体和心理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精神专科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含精神专科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学生未按时注册或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记为旷课。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交纳学费的学生暂不予注册,缴费成功后,方可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八条 本科学制四年,本科学生在校最长有效修业年限为六年;第二学士学位学制二年,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在校最长有效修业年限为三年。超过最长有效修业年限者,不予注册。符合《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学生就业创业管理规定》进行创业的本科学生最长有效修业年限为八年,第二学士学位学生最长有效修业年限为五年。
第九条 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计划的总学分要求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各专业需达到毕业的总学分数由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
第四章考勤
第十条 培养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
教师可以根据本规定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多少等情况制定课程的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并将学生出勤情况按所占成绩的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按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需办理《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本科学生请假审批表》。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教学秘书备案;三天以上的须由学部/直属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主管教学领导审批。一学期内因各种事由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的,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留级处理。因请假导致某门课程学习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该课程无考试资格。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证明;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时,须说明详细事假原因,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二条 原则上本科生不能在大一、大二和大三学年的教学周内参加非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在大四学年参加非学校组织的实践活动时,必须向所在学部/直属学院提交《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本科学生请假审批表》及实践活动组织单位证明(需注明实践活动内容,时间,学生承担任务,学生人身安全责任等)。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审批,教学秘书备案;三天以上的须由学部/直属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主管教学领导审批。一学期内累计请假超过一个月(包含一个月),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留级处理。因请假导致某门课程学习缺课超过三分之一以上,该课程无考试资格。
第十三条 请假期满,请假学生须及时向辅导员、学部/直属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第五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五条 凡培养计划规定的或者学生选定的课程必须完成按时听讲、提交作业、参加考试等各教学环节。一学期内学生缺课超过某门课程学时数的三分之一或缺交课程作业、实验报告超过三分之一者(含因病假、事假缺课),将被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须另行重修。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优-95,良-85,中-75,及格-60,不及格-50)。原则上除采用口试、课程论文等考试方式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可采用五级分制外,其他均按百分制记录成绩。
学生成绩单采用学分、考试分数、学分绩点并行记录的方法。
GPA采用北京大学4.0算法(课程成绩以百分制计),计算公式为:
单门课程GPA=4-3(100-X)2/1600 (60≤X≤100);
课程平均GPA=∑(单门课程GPA*单门课程学分)/∑单门课程学分。
其中,X为培养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百分制分数。当X=100时GPA为4;X=60时GPA为1;X<60时GPA均为0。重修、重考通过的课程成绩一律按60分计入平均GPA计算。公共选修课不计入学分绩点。
学分绩点有两种计算方式:1、只计算必修课学分绩点;2、计算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绩点。
第十七条 课程的考试一般在期末进行,取得及格及以上成绩即可获得相应学分。课程的成绩评定,原则上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为辅(占20%~40%)。两者具体比例,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开课前报学部/直属学院教学办公室备案,同时由教师向学生宣布。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辅修制。凡申请辅修者,须经所在学部/直属学院和辅修主管部门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入班学习。修满辅修专业规定学分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并附辅修专业课程成绩表。具体办法按《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辅修、辅修/双学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按照《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本科学生境外交流学习管理规定(修订)》,学生在境外所修学分经审核认定后方可转换为所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相应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条 我校本科生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发表论文、文学艺术创作、学术交流或进行创业,取得重要成果的,通过申请和组织认定后获得相应学分,具体程序参见《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本科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和学术规范,考试违纪、作弊及违反学术规范者,按照《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学生考试与学术违纪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并保留两年。学生在此期间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根据考入专业的培养计划,学校予以认定,并按实际学分获得情况安排到相应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六章期末考试、重修、重考与缓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须按学校规定按时选课并参加所选课程的考核,课程考核资格依据教务在线内课程的选课名单,未选课学生不具备考试资格。必修课考试安排完毕,统一由教务在线端口公布。学生可登陆个人教务在线端口,查询、确认考试安排,按时参加考试。必修课课程考核不合格者,可以申请重修或重考:
(一)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重修或重考手续,学生办理完手续后必须按时参加重修或重考,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成绩以零分计。
(二)重考:必修课首次考试不及格,且考试成绩在40(含40)分以上者,允许重考一次。重考及格获得相应课程学分,重考不及格需重修该课程。
1. 每学期初进行基础课重考,范围为上一学期考核结束的基础教育课程。开学初重考名单由教务处整理,与各教学单位核实后统一导入教务在线。学生根据通知,查询教务在线内考试安排,按时参加考试。
2. 专业必修课重考考试将与下一年度进行的该课程考试一起考核。期末重考由学生自行网上报名,教务处将根据该学期课程开设情况安排重考。学生根据通知要求,按时完成报名,参加该学期课程考试。
(三)重修:必修课首次考试不及格,且考试成绩在40分以下者,课程须重修;必修课程重考不及格需重修该课程;必修课重修后仍不及格的需再次重修。
1. 重修课程不单独安排教学与考核,学生须参加下一年度学期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重修课程与其他教学环节时间冲突时,学生本人可向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师同意,学生所在学部/直属学院主管教学领导批准,可部分听课或自学,但必须完成作业和实验方能参加考试。
2.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修次数不限。
3. 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四)重修、重考课程通过,成绩如实记载,并在学生成绩单中标注“重修”、“重考”字样。
(五)原则上限选课(大学英语课组除外)和公共选修课不组织重考,学生须选择改修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其他同类课程修满学分。原则上限选课(大学英语课组除外)和公共选修课也不允许重修。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允许学生在特殊情况下申请缓考:
(一)学生因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部/直属学院教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同时提交医院的相关证明,经教务处批准后方能生效(考试周内办理缓考,逾期不补办);
(二)因事一般不准缓考,原则上重考、缓考后不准再次办理缓考。
(三)基础教育课的缓考考试在下学期初进行;专业必修课程的缓考考试将与下一年度进行的该课程考试一起进行。未经批准擅自缺考(即旷考)者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缺考”字样。缓考考试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
(四)原则上限选课(大学英语课组除外)和公共选修课不组织重考、重修,因此不可办理缓考。限选课(大学英语课组除外)和公共选修课缺考以空成绩记。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主动向所在学部/直属学院教学办公室、学校教务处咨询重修、重考或缓考的有关事项,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教务处办理重修、重考或缓考手续。
第七章学业留级(延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七条 学生学习成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学业留级(延长学习年限):
(一)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已重考、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实践学分除外)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者;
(二)学生在前三学年内每一学期所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者(不包括实践学分和重考课程);
(三)艺术类专业学生大一学年不及格课程累计达12学分(重修、重考合格课程除外)者;
(四)一学期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上课总学时三分之一的。
其中(一)和(二)情形,学生也可申请退学。
第二十八条 学业留级学生应在一年内重修所有不合格课程。留级一年后通过不及格课程学分数的70%者,可以继续跟班学习;若学业留级一年内未通过不及格课程学分的70%,则再次学业留级,学生也可申请退学。
第二十九条 除非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学生在大四春季学期不允许办理留级(延长学习年限);如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办理了留级(延长学习年限)的,必须在秋季学期办理复学手续。
第三十条 留级(延长学习年限)原则上以一学年为单位办理,学生申请学业留级(延长学习年限)最多不能超过两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六年、创业学生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八年,仍不能完成学业者,则予以退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学业留级(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如因教学计划变动,原不及格课程的内容、名称、学分做出新的调整,原则上按照新的教学计划要求重修,学分以调整后的为准。
第三十二条 各学部/直属学院每学期开学初对本教学单位学生的成绩进行核查,对学习成绩欠佳的同学进行必要的学业警示,并通知到本人。
第三十三条 学生留级(延长学习年限)一般由本人申请,经学部/直属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教务处和学校主管本科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留级(延长学习年限)。学业留级(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两周内办理学业留级(延长学习年限)手续。
第三十四条 学业留级相关规定不适用于第二学士学位本科生。
第八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五条 在读一年级或二年级的本科生可以按照《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本科生转专业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申请转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一学年办理一次,由学校统一组织,在每学年春季学期进行。
第三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前所修的课程成绩将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
第三十八条 转入学部/直属学院对转专业学生原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须达到转入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生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四十条 我校符合转学条件学生申请转出的,学生提出申请,我校出具学生成绩单、学习情况等证明,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转入学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是否接收。
第四十一条 符合转学条件的外校学生申请转入的,由转入专业所在的学部/直属学院、教务处审核学生的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并须经过学部/直属学院、学校两级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如符合条件可以转入,我校对批准转入的情况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四十二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九章休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创业,需暂停学业或不能正常学习者,可申请休学:
1.经校医院诊断,有传染病或因病须停课时间超过六周的;
2.创业休学,参见《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学生就业创业管理规定》的创业界定,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学部/直属学院、我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认定后,到教务处学籍管理科办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申请,同时提交家长知情同意书,经学部/直属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教务处和学校主管本科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必须退掉所有已选课程。
第四十五条 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单位办理,学生申请休学最多不能超过两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六年、创业学生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八年,仍不能完成学业者,则予以退学。除非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学生在大四春季学期不允许办理休学,如因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办理休学的,必须在秋季学期办理复学手续。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四十六条 休学期满,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之内(疾病除外)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审查合格,学校主管本科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并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须附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可以正常学习”的诊断证明,经校医院复查合格者,经所在学部/直属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和学校主管领导批准,可办理复学手续。伪造诊断证明或复查不合格者不得复学。
2.创业休学申请复学时,须提供我校就业创业指导中心的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部/直属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和学校主管本科教学领导批准,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3.复学者,依其选修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
第四十七条 如需再次休学,学生可申请,并经学校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学,但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不得超过最长有效修业年限。
第四十八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必须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路费自理,学校保留其学籍;
2.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3.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章保留学籍
第四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保留学籍:
1.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超过规定时间将不再保留学籍;
2.学生参加学校组织境内外交流或跨校联合培养项目超过一学期(含一学期,包括2+2项目和3+1项目)的;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办理自费出国出境留学的。
第五十条 学生办理保留学籍一般由本人申请,同时提交家长知情同意书,经学部/直属学院主管教学领导同意,教务处和学校主管本科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五十一条 原则上保留学籍以一年为办理单位。学生申请保留学籍最多不能超过两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六年、创业学生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八年,仍不能完成学业者,则予以退学。学期结束前开始保留学籍者,该学期按保留学籍计算。学生保留学籍期间必须退掉所有已选课程。
第五十二条 保留学籍期满,学生应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之内申请办理复学手续,经学校审查合格,学校主管本科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学。保留学籍期间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不享受助学金、奖学金;
2.保留学籍期间,学生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或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3.参加学校组织境内外交流或跨校联合培养项目的学生复学后原则上在原班级继续学习。
第十一章退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不合格(已重考、重修合格课程除外,实践学分除外)学分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分者;
(二)学生在前三学年内每一学期所取得的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学分低于12学分(含12学分)者(不包含实践学分和重考课程);
(三)学业留级一年内未通过不及格课程学分的70%者;
(四)一学期内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者;
(五)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七)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八)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九)在学校规定的在校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含休学、留级、保留学籍等)未完成学业的;
(十)本人申请退学的;
(十一)若学生意外身故,应由学部/直属学院或学生亲属代为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因(一)、(二)、(三)情形应予退学者也可申请学业留级。学业留级的具体办法参见本管理规定第七章规定。
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退学申请书应附学生家长签字的知情同意书,并由辅导员核实后签字确认。
第五十四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需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五条 对退学处理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因特殊情况无法送达本人的,则在学校校园网“通知公告”栏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七天,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六条 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周内学生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七条 学生退学后的有关事项,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学业期满一学年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学业未满一学年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可发给写实性证明;
2.学生退学后学费的处理按《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学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十二章毕业与学位
第五十八条 我校实行学年学分制,具有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并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本科生同时达到辅修专业要求者,另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一)取得本科毕业资格;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学士学位授予规定。
第六十条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但因个别课程、实践环节或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一条 结业的学生,在最长修业年限内,允许在结业后申请重修不合格课程,重修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符合本规定第十二章第五十九条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十二条 修读辅修专业者,因辅修专业课程没有完成,不允许延长在校学习年限,可在毕业离校后申请修完剩余课程(须在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合格者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由学校予以撤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本管理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传教字[2015]180号)同时废止。
本管理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