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本专科学历、学位证书管理规定

发布者:王传彪发布时间:2019-04-27浏览次数:265

中传教务字〔2017〕41号

  

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特制定学校本专科学生各类证书发放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  证书种类及发放范围

(一)毕业证书: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取得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二)学士学位证书: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取得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完成本科阶段的学业,取得毕业证书,且符合《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由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以后发给学士学位证书;取得毕业资格,但因英语等级考试或者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没有通过而不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暂不授予学士学位,在最长修业年限内通过英语等级考试或者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可补授学士学位并补发学士学位证书。

(三)结业证书:具有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所在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环节),但因个别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或毕业设计(论文)考核不合格而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学校可颁发结业证书。

(四)肄业证书: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取得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学满一学年(含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学生办理肄业后不能回校换发结业证书和毕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颁发肄业证书。

学生在办理退学手续时需提出交相应材料申请办理肄业证书,学生办完离校手续后方可领取肄业证书。

(五)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本校历届毕业生(1981届以后)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办原件,学校可以出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学生应出具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学校教务处办理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证书编号。

(六)辅修专业毕业证书:辅修专业的学生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并于规定的辅修修业年限内修满规定学分的学生,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七)辅修/双学位专业学位证书:辅修/双学位专业的学生取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并于规定的辅修/双学位专业修业年限内修满辅修/双学位专业规定学分,同时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2.0的学生,由学校学位委员会批准以后颁发辅修/双学位学位证书。

第二条  证书颁发

(一)各类证书的发放必须首先通过有关学部/直属学院的资格审查,并由教务处审查认定;

(二)各类证书(包括加盖各类印章、编号、登记、发放等)由教务处负责制定及管理,否则证书无效;

(三)教务处应指定专人负责各类证书发放及办理学历学位证明的工作;

(四)发放的各类证书及办理的学历学位证明均应登记、备案;

(五)教务处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第三条  证书的换发和补发

(一)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结业的学生,在最长学习年限内,经重考重修后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所发证书毕业时间为发证时间。

(二)补发学位证书。因计算机应用水平测试及英语等级考试暂不授予学位证书者,学部/直属学院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经教务处审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方可办理;当年因未完成培养计划未取得毕业证书者,在取得毕业证书后,由学部/直属学院上报补授名单,并经教务处审核,补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在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由教务处向学士学位获得者补发证书。。学位证书上的日期按照实际获得时间填写。

第四条  电子信息注册

(一)结业证书信息和毕业证书信息电子注册。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结业证书和毕业证书信息在北京市教委注册,并由北京市教委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完成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之后,由学校在教育部学信网完成结业证换发毕业证信息的上报。

(二)学位授予信息上报。学校教务部门向北京教育综合服务中心上报学生的学位授予信息。在学生学位证书授予一个月内,学校会完成电子数据上报。

第五条  证书的撤销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该生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