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传教字〔2017〕15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全校正常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大依法治教力度,强化各级教学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及事故责任人
(一)教学事故:是指个人或单位在教学活动及教学管理过程中,因过失或故意违反教学管理规定,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或教学质量,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二)事故责任人:造成事故的当事人本人或单位负责人,具体指与我校教学有关的学校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从事教学相关工作的其他人员或单位负责人。
第三条 教学事故可根据其性质分为教学类(A)、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教学管理类(C)、教学保障类(D)等四类。
根据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可分别被认定为以下四个等级:
(一)重大教学事故(I)。重大教学事故是指当事人存在重大失误或主观故意过错,且对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恶劣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二)严重教学事故(II)。严重教学事故是指当事人存在较大失误,且对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三)一般教学事故(III)。一般教学事故是指当事人由于失误或其它原因,且对教学秩序或教学质量造成的不良影响的行为或事件。
(四)一般教学违规行为(Ⅳ)。一般教学违规行为是指由于失误或其它因素造成的程度较轻地影响教学的行为。
第二章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条 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
教学事故一经查出、报告或举报,根据教学事故的等级和类别(见教学事故分类分级认定附表),教学事故按照如下层次进行认定和处理。
(一)一般教学违规行为责任人由学部(直属学院、中心、部门)主管教学的教学单位领导或部门负责人负责,在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内进行通报,责任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
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违规行为者视为一般教学事故,从第二次起,对事故责任人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二)一般教学事故(III)由学校督导办公室、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部(直属学院、中心、部门)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工作小组调查并认定。处理意见呈报分管副校长审批,由教务处、人事处、校督导办公室、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部(直属学院、中心、部门)备案。
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扣发责任人1-2个月绩效工资。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一般教学事故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从第二次起,对事故责任人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
(三)严重教学事故(II)由学校督导办公室、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部(直属学院、中心、部门)提供调查材料后,在教务处或学部(直属学院、中心、部门)主持下召开由部分专家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部(直属学院、中心、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进行最终认定。处理意见呈报分管副校长审批,由教务处、人事处、校督导办公室及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部(直属学院、中心、部门)备案。
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对事故责任人扣发2-3个月绩效工资,并在半年内降低一级绩效工资,取消事故责任人一次申请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一学年内发生两次以上(含两次)严重教学事故者视为重大教学事故,从第二次起,对事故责任人按重大教学事故处理。
(四)重大教学事故(I)由学校督导办公室、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部(直属学院、中心、部门)提供调查材料后,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召开由教务处处长、部分专家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部(直属学院、中心、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进行最终认定。处理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由教务处、人事处、校督导办公室及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部(直属学院、中心、部门)备案。
从事故认定的下个月起对事故责任人扣发3-6个月绩效工资,并在一年内降低一级绩效工资,取消事故责任人一次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资格。
情节严重者可将事故责任人调离现工作岗位。情节特别严重者,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或解聘。若涉及对事故责任人岗位或职务的缓聘、解聘时,由其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人事处按规定程序处理;若责任人属于科级以上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事故认定后报人事处给予相应处理和处分。
第五条 各级各类教学事故均在教务处、人事处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绩效工资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等事宜的有效依据。
第三章教学事故处理程序
第六条 教务处对学校的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工作进行归口负责,各学部(直属学院、中心、部门)成立由主管教学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的事故责任处理小组,具体负责学部(直属学院、中心、部门)教学事故事实的核查、提出初步意见、上报核查材料。
第七条 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教学事故查出或举报后,由学校督导办公室、责任人所在学部(直属学院、中心、部门)负责查实,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在两周内填报《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章后送交教务处。
第八条 教学事故认定后,教务处应及时通知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学部(直属学院、中心、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学校建立教学事故处理调解制度。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学部(直属学院、中心、部门)负责人及时通知事故责任人。若事故责任人对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有不同意见,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诉,也可以向上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四章其他
第十条 对于体育教学伤害事故责任的认定按附件《体育教学伤害事故责认定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建立教学事故处理监督机制,根据事故性质在相关范围内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
1. 教学事故分类认定表
2. 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
3. 体育教学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实施细则
附1:
教学事故分类认定表
教学类(A)
序号 | 事 项 | 等级 |
1 | 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散布或出现违背党的方针政策、违背教师基本职业道德规范等方面的言论和行为,在学生中造成恶劣影响。 | I |
2 | 语言侮辱或体罚学生,使学生身心受到伤害,造成严重后果。 | I |
3 | 由于教学及教学相关人员人为原因造成学生在教学、实践或实验活动中受到严重伤害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受到较重伤害或较大财产损失/受到伤害或造成财产损失。 | I/II/III |
4 | 未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擅自停课/调课。 | II/ III |
5 | 未经教学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主讲教师/擅自变更课程表安排的上课时间和地点。 | II/III |
6 | 未经教学单位批准,擅自私自承接其他课程,对正常的教学工作造成影响。 | II |
7 | 背离教学大纲,教学内容与课程不符。 | II/III |
8 | 上课迟到20分钟以上或提前下课20分钟以上,并未主动做任何有效的处理(不可抗力除外)。 | II/ III |
9 | 未经教学单位和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变更实验、实习教学组织形式(如合并实验实习分组、变室外为室内等)、削减实践教学内容、压缩实验或实习时间。 | II |
10 | 在教学、实验、实习、辅导、答疑等教学环节、教学过程及教学组织管理中,恶意诋毁学校,在学生中造成不良影响。 | III |
11 | 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10以内/10分钟以上20分钟以内,并未主动做任何有效的处理(不可抗力除外)。 | III/Ⅳ |
12 | 授课时,连续或累计播放音、视频作品时间超过当次课程时间3/5的/超过2/5但未达到3/5的。 | II/III |
13 | 实践教学指导或带队教师违反学校实践教学相关规定或实践单位相关规定,对实践教学或实践单位工作造成不良影响。 | III |
14 | 在毕业设计(论文)指导与答辩过程中,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 II/III |
15 | 教师指导学生的毕业论文存在严重抄袭、剽窃/轻微抄袭、剽窃及常识性错误等。 | II/III |
16 | 任课教师未明确说明课程考核项目、构成及标准,导致学生成绩的给出缺乏依据,致使成绩混乱。 | III |
17 | 教师遗失学生作业3人次以上。 | III |
18 | 在课堂上或教室内吸烟,或衣冠不整等(符合教学特殊需求的除外)。 | III |
19 | 实验技术人员未按要求提前做好实验准备,导致实验无法正常进行。 | III |
20 | 在教学过程中不按相关要求布置和批改作业或实验报告。 | Ⅳ |
21 | 在上课或其它教学活动中使用手机或其它移动通讯工具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 Ⅳ |
22 | 任课教师未按要求督促学生的出勤,导致学生缺课严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 Ⅳ |
23 | 课堂纪律混乱,任由学生聊天打闹等,造成不良影响,任课教师未做出及时有效制止和批评。 | Ⅳ |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B)
序号 | 事 项 | 等级 |
1 | 任课教师及其他人员考前泄露试题。 | I |
2 | 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不按教学要求组织课程考核,或擅自变更已正式公布的考试时间地点或考试方式。 | II |
3 | 未经批准,擅自更改考试时间和地点,造成严重后果。 | II |
4 | 试卷命题出错、试卷遗失或破损,造成考试中断或延迟达1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 | II/ III |
5 | 监考缺席 | II |
6 | 擅自安排无教师资格的他人/其他教师代为监考。 | III/Ⅳ |
7 | 监考教师或有关人员因未及时清点试(答)卷、未妥善保管试(答)卷或成绩单等原因,造成学生试(答)卷、成绩单遗漏或遗失且无法弥补。 | II |
8 | 考试中学生发生(违纪等)重大问题未能及时了解、处理,造成严重后果。 | II |
9 | 不按评分标准阅卷,或随意改动学生考试成绩,造成成绩评定丧失公允。 | II |
10 | 未在规定时间内录入成绩、报送纸质版成绩单、试卷分析报告和试卷等资料未及时归档,且超过规定时间5个工作日以上/5个工作日以内。 | III/Ⅳ |
11 | 监考迟到或监考中途离岗达15分钟以上/15分钟以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 III/Ⅳ |
12 | 主(监)考人员未能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而造成考场秩序混乱,影响考试结果的有效性。 | III |
13 | 监考教师未按时到岗而严重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III |
14 | 漏报学生成绩,或考试成绩报出后因批改错误而更改学生成绩3名及以上 | III |
15 | 监考教师不履行监考职责,监考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或从事其他与考试无关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 III/Ⅳ |
教学管理类(C)
序号 | 事 项 | 等级 |
1 | 有意出具与事实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各类证书、证明,私自更改或伪造学生成绩档案(触犯国家法律移交司法机关)。 | I |
2 | 试卷印刷和保管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试卷成批遗失或严重损毁,或考前试题大范围泄露,造成停考。 | I |
4 | 对学校正式下发的教学文件、活动安排和重要通知等传达不及时或落实不明确,严重影响工作正常运行/造成工作延误。 | II /III |
5 | 全校性教学安排(含课表)通知内容不当或不及时下发,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 II |
6 | 不严格执行教学计划(如遗漏先修课程或擅自调整教学计划)造成学生学习困难。 | II |
7 | 教学任务、教室或考试安排不当或课表失误,未能及时调整处理,影响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后果/造成不良影响。 | II/III |
8 | 试卷印刷保管过程中,因工作人员失职造成试卷遗失、损毁,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 II |
9 | 未按时准确上报学生注册情况、毕业生信息或对下级上报的信息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 II/III |
10 | 审查不认真,给不应该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学生颁发相应的证书或应该获得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学生未给颁发相应的证书。 | II |
11 | 教学档案管理混乱(含学生档案、教学档案、试卷保存、成绩管理等),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影响。 | II/III |
12 | 教学管理人员因保管不当,丢失学生原始成绩,造成严重后果/不良后果。 | II/III |
13 | 教师调课后,教学管理人员未及时通知学生,造成不良后果。 | III |
14 | 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单位所发生的教学事故有意隐瞒不报。 | III |
15 | 因非技术原因,有关人员未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信息通知学生。 | III |
16 | 由于未按规定及时提交数据和材料,致使全校教学管理工作受到严重影响。 | III |
17 | 开课单位未安排足够的教师上课,使教学质量不能得到保证。 | III |
18 | 开课部门连续两年不能按计划开出必修课程,影响教学计划正常执行。 | III |
19 | 未按规定办理借用教室,私用教室,造成原定的教学活动受到影响。 | III |
20 | 因教学单位放松对学生管理,学生课堂出勤率低于50%。 | III |
21 | 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负责人在得知教学事故后两周之内未能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 III |
教学保障类(D)
序号 | 事 项 | 等级 |
1 | 在教学活动进行过程中学生突发疾病或受伤,在接到通知后不能及时组织抢救、治疗或转院,造成严重后果。 | I |
2 | 由于未制定规范资金预算和执行的具体方案,致使用于提高教学质量必须投入的资金不能及时到位。 | II |
3 | 按计划应完成的维修项目,执行部门未及时完成,又未能提前得到使用部门同意,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 II |
4 | 管理不善,设备丢失,严重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 II |
5 | 由于未及时(新生入学体检结果产生后、体育课开课前)向体育部提供特殊体质学生名单,致使体育教师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情况下,所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 II |
6 | 上课、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中断后,有关责任人未能在50/30/10分钟内响应,进行现场处理。 | II/III/Ⅳ |
7 | 非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取消班车或晚发车50/30/10分钟以上,严重影响教师按时上课。 | II/III/Ⅳ |
8 | 值班人员未按时开教室门,影响正常上课50分钟/30分钟/10分钟以内的。 | II/III/Ⅳ |
9 | 图书及教学设施的购置、信息系统研发与引进不符合教学需求。 | III |
10 | 教学设备未进行定期检修,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 III |
11 | 教学设备损坏在已报修的情况下未及时进行修理,在2个工作日内又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 III |
12 | 在工作中,未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和教学优先的原则,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 III |
13 | 教学楼铃声或广播响声失控,影响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 III |
14 | 教室或其它教学活动场所卫生状况差,未能按规定清扫和整理,造成不良影响。 | Ⅳ |
注:对其他教学事故,视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给予相应的认定。
附3:
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本科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意见书
事 项 |
| 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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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定性 |
| 发生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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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 发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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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 简要 描述 | |||||
事故责任 | 学部(直属学院、中心)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年月 日 | ||||
事故责任人的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教务处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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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处 | 签字: 年 月 日 | ||||
严重及重大教学事故 | |||||
主管教学副校长 意见 | 签 签签字: 年 月 日 | 主管人事 副校长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
相应 证明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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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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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体育教学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在体育教学工作中落实《维多利亚老品牌vic119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体育是以人的肢体动作配合以必要的体育器械完成教学任务的学科。与其它学科教学相比较,体育教学在运动场加运动器械这个“大教室”里进行,学生的组织、管理、控制难度较大,其运动强度、器械质量以及使用器械的方法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体育事故的高发性,由此决定了体育教学事故认定的复杂性。制定与实施本细则,使在体育教学过程中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与处理,能够做到有章可循,进而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维护和保障体育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体育教学伤害事故,是指体育部的教职员工在体育教学、课外辅导、运动队训练、竞赛、场地器材保障等工作中,因相关在岗人员本人主观过错或过失所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属体育教学伤害事故范畴,教师或教辅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自本《实施细则》实行之日起购置的体育器材无质量保证书或相关认证材料,因器材质量问题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2.体育场地、器材等设施保养与维修不到位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3.体育教学过程中,教师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所引发的伤害事故;
4.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特定项目或某些内容的体育活动,教师知道,但未予必要的注意所引发的伤害事故;
5.学生在上课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教师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的;
6.教师在教学准备与实施过程中,未能认真备课,未能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与课堂教学内容及运动负荷,未能采用恰当的教学手段与练习方法所导致的学生伤害事故;
7.教学过程中,发现学生某些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和制止所引发的学生伤害事故;
第五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并在发生伤害事故后,教师及时采取了相应的救助措施,不应划入教学事故范畴,教师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1.在体育器材质量保证材料齐备的情况下发生的体育设施质量安全事故;
2.学生未按体育场地、体育器材使用管理规定,或忽视警示所引发的伤害事故;
3.在体育教学过程中教师对学生进行了必要的体育安全教育和自救自护教育,合理安排了教学进度、教学内容运动负荷,并采用了恰当的教学方式和手段,但由于学生自身身体条件,或当时的身体状况,或未听从教师的要求与安排,或使用器材方法不当等诸多由学生主观因素所引发的伤害事故;
4.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但事先未向教师说明或学生本身并不知道,或校医院未及时(新生入学体检结果产生后、体育课开课前)向体育部提供特殊体质学生名单,致使体育教师不知道或难于知道的情况下,所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
5.在对抗性或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的意外伤害事故;
6.体育教学伤害事故发生后,教师认为需要校医及时救护并及时告知了校医院,因校医院未及时派医护人员赶赴教学现场实施救护而引发不良后果的;
7.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